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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蔡宸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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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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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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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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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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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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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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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本國之消費金融業務,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分割程序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故本件清算程序由星展銀行承受並續行,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險均僅為被保險人而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附卷可證。
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3月8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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