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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信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暨其上2163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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