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拍,93,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謝福榮



聲 請 人 陳光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正確債權證明文件(依抵押權設定資料顯示,本件為普通抵押權,抵押債權需特定並與抵押權資料所載相符)

二、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暨其上48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