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5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八號有限公司、邱琮詠、蘇俊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第八號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第八號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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