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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576號
聲 請 人 曾仁成
相 對 人 葉瑞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二、編號○○四至○四ㄧ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二、編號○○四至○四ㄧ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二、編號○○四至○四ㄧ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7條、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之金額,抑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金額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本票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應以文字記載為準,惟該文字之記載為壹萬玖仟陸萬元,無法辨識其金額究竟為何,依前揭說明,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11月9日 19,600元 109年11月9日 109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2 109年12月9日 19,600元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CH0000000 003 110年1月9日 無法辨識 110年1月9日 110年1月9日 CH0000000 004 110年2月9日 19,600元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9日 CH0000000 005 110年3月9日 19,600元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9日 CH0000000 006 110年4月9日 19,600元 110年4月9日 110年4月9日 CH0000000 007 110年5月9日 19,600元 110年5月9日 110年5月9日 CH0000000 008 110年6月9日 19,600元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CH0000000 009 110年7月9日 19,600元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CH0000000 010 110年8月9日 19,600元 110年8月9日 110年8月9日 CH0000000 011 110年9月9日 19,600元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CH0000000 012 110年10月9日 19,600元 110年10月9日 110年10月9日 CH0000000 013 110年11月9日 19,600元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9日 CH0000000 014 110年12月9日 19,600元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CH0000000 015 111年1月9日 19,600元 111年1月9日 111年1月9日 CH0000000 016 111年2月9日 19,600元 111年2月9日 111年2月9日 CH0000000 017 111年3月9日 19,600元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CH0000000 018 111年4月9日 19,600元 111年4月9日 111年4月9日 CH0000000 019 111年5月9日 19,600元 111年5月9日 111年5月9日 CH0000000 020 111年6月9日 19,600元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CH0000000 021 111年7月9日 19,600元 111年7月9日 111年7月9日 CH0000000 022 111年8月9日 19,600元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CH0000000 023 111年9月9日 19,600元 111年9月9日 111年9月9日 CH0000000 024 111年10月9日 19,600元 111年10月9日 111年10月9日 CH0000000 025 111年11月9日 19,600元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CH0000000 026 111年12月9日 19,600元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CH0000000 027 112年1月9日 19,600元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CH0000000 028 112年2月9日 19,600元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CH0000000 029 112年3月9日 19,600元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9日 CH0000000 030 112年4月9日 19,600元 112年4月9日 112年4月9日 CH0000000 031 112年5月9日 19,600元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9日 CH0000000 032 112年6月9日 19,600元 112年6月9日 112年6月9日 CH0000000 033 112年7月9日 19,600元 112年7月9日 112年7月9日 CH0000000 034 112年8月9日 19,600元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CH0000000 035 112年9月9日 19,600元 112年9月9日 112年9月9日 CH0000000 036 112年10月9日 19,600元 112年10月9日 112年10月9日 CH0000000 037 112年11月9日 19,600元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CH0000000 038 112年12月9日 19,600元 112年12月9日 112年12月9日 CH0000000 039 113年1月9日 19,600元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9日 CH0000000 040 113年2月9日 19,600元 113年2月9日 113年2月9日 CH0000000 041 113年3月9日 19,600元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 C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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