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票,5119,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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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19號
聲 請 人 李政龍
相 對 人 王烱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載付款地,而所載發票地為高雄市鳥松區,顯非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8年9月27日 100,000元 111年9月27日 CH437012 002 108年9月27日 300,000元 111年9月24日 CH788474 003 109年12月14日 100,000元 111年12月14日 TH0000000 004 110年2月24日 200,000元 112年2月24日 TH0000000 005 110年3月11日 100,000元 112年3月11日 CH437024 006 110年3月25日 150,000元 112年3月25日 CH437016 007 110年4月13日 100,000元 112年4月13日 TH0000000 008 110年5月26日 100,000元 112年5月26日 CH334193 009 110年5月27日 100,000元 112年5月27日 CH437015 010 110年7月28日 100,000元 112年7月28日 CH437021 011 113年1月10日 276,000元 未記載 CH882143 012 113年2月8日 231,000元 未記載 CH882147 013 113年3月5日 540,000元 未記載 WG0000000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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