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44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巫國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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