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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國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郭峻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高雄市六龜區新發民國小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9日113年度審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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