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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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