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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應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重陽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111年8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11年9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民國112年2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1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以及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確認民國111年8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111年9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112年2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11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以及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筆錄記載,並掌握庭訊內容以利本件上訴審訴訟,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且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聲請應可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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