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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香港商尊便館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克昆勞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陳羿愷律師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2530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7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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