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補,21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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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13540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3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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