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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原告與被告東新消防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1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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