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補,416,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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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鄭羽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健銘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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