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補,97,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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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王柏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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