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訴,112,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許英科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世甫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被 告 許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訴外人許吳玉雪之子,故原起訴請求被告甲○○、乙○○應分別返還原告為兩造母親所支出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扶養費等費用,並同時請求被告甲○○應將原告代其清償債務之36萬6,077元、借款8萬2,156元,共計44萬8,233元如數返還與原告。

後原告上開返還地價稅、房屋稅及扶養費等請求,經本院於113年1月9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裁定移轉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是本件所餘原告起訴關於請求被告甲○○返還代償債務36萬6,077元及返還借款8萬2,156元部分,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院自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