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訴,363,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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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利明献


訴 訟 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櫻木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櫻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櫻木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1日邀同被告林家榆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各1紙,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7日至114年4月7日止,每月為1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則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5.34%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未償本金餘額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未償本金餘額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櫻木公司就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借款僅分別償還本息至112年8月6日、112年9月6日,即未再依約繳納,迭經催討未獲置理,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

又林家榆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稱:確實有積欠原告86萬1,991元及利息暨違約金,不爭執確實有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本件對原告之請求認諾,但現在無能力償還,希望能分期等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

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7頁),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對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告之請求均予以認諾,有本院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4頁),依前揭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判決第1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敗訴之認諾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民國) 週年 利率 違約金(民國) ⒈ 150萬元 69萬6,197元 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84% 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⒉ 16萬5,794元 自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84%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150萬元 86萬1,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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