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張建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9月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
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股票附表: (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C4546 股票 1 3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D6405 股票 1 3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91632 股票 1 6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90939 股票 1 67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52455 股票 1 18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57619 股票 1 74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41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17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26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18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3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