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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楊玉潔(即楊台立之繼承人)
楊浩宗(即楊台立之繼承人)
丘翠鳳(即楊台立之繼承人)
楊憲琳(即楊台立之繼承人)
楊彗妡(即楊台立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莊清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8月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
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51331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51332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51333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51334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51335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51336 股票 1 100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51337 股票 1 1000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51338 股票 1 1000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D51339 股票 1 1000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DD1453 股票 1 1000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M4212 股票 1 485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D07773 股票 1 1000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A4736 股票 1 48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576 01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242 01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370 01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254 01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94 01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461 02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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