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除,72,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石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4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