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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吳國本(即吳螺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嘉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1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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