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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因九十年訴字第三0八二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捌萬元(本訴部份金額為伍佰伍拾萬元;
反訴部份為貳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宗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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