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家訴字第127號
原 告 乙○○
丁○○
丙○○
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庚○○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 月18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務必到庭陳述,以維護自身權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柯盛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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