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1,訴,1846,2004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原 告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告 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漢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昕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悅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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