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2,司,33,2020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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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陸雄即光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光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光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黎公司)之股東選任伊擔任清算人,伊已於民國92年1 月20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光黎公司在建工程尚無法與業主完成工程結算,因而尚有部分資產負債未處理完竣,致伊無法於6 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並已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前次展期至109 年1 月15日,請再為展期之許可等語。

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業經多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故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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