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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會
即翔鋒鋼鐵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翔豐鋼鐵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92年1 月15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其後又聲請展期清算完結,惟因聲請人仍未能於6 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延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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