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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光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薛雅之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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