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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高笙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度勞訴字第44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9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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