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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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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五百七十二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三百元,共為二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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