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3,訴,172,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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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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