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3,訴,269,200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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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簡秋薇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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