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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銥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愛德克斯顯示器公司
甲○○○ ○○○
法定代理人 Craig Sch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 代理人 汪士凱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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