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六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台灣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度第三期土地金融債券貳張,共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三期債票」。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六八三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八八號提存「台灣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度第三期土地金融債券二張,共新台幣二十萬元」在案。
茲以前項提存款另有用途,急須領回,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暨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姿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