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 宏 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