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醫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