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58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 告 甲○○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進祥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25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家陽
法 官 何清富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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