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己○○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戊○○○
號
辛○○○
丁○○
乙○○
被 上訴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