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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戊○○、乙○○、己○○、甲○○○
、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32,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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