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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丁○○
上訴人與甲○○、乙○○、丙○○、僑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94年度訴字第1524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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