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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 訴人 丁○○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32,49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949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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