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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23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25上午9 點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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