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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甲○○
丙○○
乙○○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01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08,000(90元x21200平方公尺=1,9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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