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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23號
原 告 乙○○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28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訴請分割之坐落高雄縣田寮鄉○○○段5 之53地號土地,是否確係農業發展條例89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不明,尚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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