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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婚字第12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民組
店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是臺灣地區人民,被告是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91年4 月11日在大陸地區湖南省民政廳登記結婚,並於同日在大陸地區湖南省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兩造約定婚後被告應來臺灣與原告在高雄縣鳳山市○○○路314巷22號共同生活,原告於婚後先行返臺,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被告來臺,經核准後,被告亦依約入境臺灣與原告同住,初兩造感情尚稱融洽,被告多次返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嗣於93年10月20日被告出境至大陸地區辦理依親證明,即未再返回臺灣地區與原告同居,原告曾去電被告,被告初以原告久未打電話關心而責怪原告,之後則拒接原告電話,原告父母亦曾去電詢問被告,被告口氣亦不佳,且一直不說明為何不回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迄今拒與原告同居,又無不能共同生活之正當事由,顯係惡意遺棄原告且在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提起本件離婚之訴,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臺灣地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91年4 月11日在大陸地區湖南省民政廳登記結婚,同日在大陸地區湖南省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等情,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湖南省公證處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結婚公證書各1 份附卷可參,足認兩造現為夫妻,關於原告訴請判決離婚之事由,自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
㈡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臺灣地區適用之中華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又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即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54 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約定婚後被告應來臺灣與原告在高雄縣鳳山市○○○路314 巷22號共同生活,原告於婚後先行返臺,並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被告來臺,經核准後,被告亦依約入境臺灣與原告同住,初兩造感情尚稱融洽,被告多次返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嗣被告於93年10月20日出境至大陸地區辦理依親證明,即未再返回臺灣地區與原告同居,原告去電被告,被告初以原告久未打電話關心而責怪原告,之後則拒接原告電話,原告父母亦曾去電詢問被告,被告口氣亦不佳,且一直不說明為何不回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迄今被告仍拒絕返臺與原告同居等情,業據證人即原告之母林郭錦鷹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兩造婚後與我同住,他們相處不錯,被告於93年10月20日返回大陸後,就未再回來臺灣,我曾在電話中告訴被告,有什麼事回來再說,也詢問被告何時可以回來,但是她都不回答,就掛掉電話等語(本院94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原告主張大致相符,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詢結果,被告於91年5 月28日入境臺灣後,於91年11月24日出境,於92年1 月20日入境臺灣,於92年7 月20日出境,復於93年2 月8 日入境臺灣,再於93年10月20日出境,此後無入境之紀錄等情,此有該局94年10月5 日境信凡字第0941008649 0號函附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 份在卷可憑,足證被告確於93年10月20日出境臺灣地區後,即未再來臺等情,堪以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㈢本件被告於93年10月20日出境後,既不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據以訴請判決離婚,合於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第2 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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