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4,家訴,86,200606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8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20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