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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8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20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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