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4,建,104,2010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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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福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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