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參 加 人 及仁健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參加人就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8 號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巫宗源即邱綜合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輔助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