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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
莊雯琇律師
被 告 甲○○
村1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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