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4,訴,423,2006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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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27,349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億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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