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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士弘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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